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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發(fā)布日期:2020-04-24 來源: 瀏覽次數(shù):

平政〔2020〕4號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2月2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3月3日





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平頂山市行政區(qū)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不含征地拆遷費用),且市財政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含50%)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yè)務、技術用房、培訓教育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房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民政、勞動保障及廣播電視等項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監(jiān)獄、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非經營性的環(huán)境保護、水利、農業(yè)、林業(yè)、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市政府要求實行代建制的其他非經營性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后,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中心(以下簡稱市城投中心)作為組織實施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代建管理工作。
    市財政、發(fā)展改革、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監(jiān)督。
    第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代建項目進行模擬審批,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式為全過程代建,即由代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對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報批、勘察、設計、施工等,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八條 組織實施機構實施代建制發(fā)生的法律咨詢、造價審核等第三方機構聘請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及時核撥。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之日起30日內,組織實施機構、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應當簽訂《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簡稱《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據(j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開展勘察、設計、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jiān)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活動,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章 代建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由組織實施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執(zhí)業(yè)信譽;
    (二)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專業(yè)技術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三)承擔過代建或工程項目管理,并獲得相關方良好評價;
    (四)無嚴重違法或不良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代建合同》,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負全面責任,不得將代建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或者肢解轉讓。
    代建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
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或分包代建業(yè)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相應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jiān)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業(yè)務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五條 市城投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監(jiān)督代建單位組織的招標活動;
   (二)組織簽訂《代建合同》,對增加合同價款的設計變更提出預審意見,在變更確定后組織簽訂補充合同;
   (三)監(jiān)督代建單位的代建活動,提出處理意見并監(jiān)督糾正;
   (四)依法承擔代建項目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等責任;
   (五)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退還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
   (七)建立代建項目工程檔案;
   (八)協(xié)調代建中的有關事項;
   (九)組織對代建單位考核評價和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使用單位作為項目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主體;
   (二)根據(jù)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確定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 并按規(guī)定程序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
   (三)負責落實項目資金,報批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
   (四)根據(j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時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意見;
   (五)負責辦理用地、拆遷等手續(xù);
   (六)出具委托書,委托代建單位辦理立項、規(guī)劃、施工、環(huán)保、消防、林業(yè)、地震、人防、園林、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xù),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備案手續(xù);
   (七)依法承擔代建項目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等責任;
   (八)參與項目設計的評審工作,監(jiān)督代建單位組織的招標活動;
   (九)負責籌措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建立項目專門賬戶,按合同約定付款;
   (十)監(jiān)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參與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組織實施機構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代建項目。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j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jiān)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并組織施工;
    (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報批工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總投資10%以上的,代建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組織開展施工圖限額設計編制,并依規(guī)進行審查;
    (五)協(xié)助使用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手續(xù);
    (六)接受使用單位委托,辦理立項、規(guī)劃、施工、環(huán)保、消防、林業(yè)、地震、人防、園林、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xù),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備案手續(xù);
    (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根據(jù)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向組織實施機構提交資金撥付申請,按月向組織實施機構報送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
    (八)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九)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十)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十一)協(xié)助組織實施機構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
    (十二)整理、匯編、移交項目竣工資料及有關資料,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第四章 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使用單位負責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
   (二)組織實施機構根據(j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確定的投資匡算、建設規(guī)模等內容,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三)代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代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投資估算、建設規(guī)模,組織勘察、設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施工、監(jiān)理等專業(yè)單位的公開招標工作;
   (五)代建單位組織專業(yè)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按規(guī)定報批后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以及經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初步設計概算組織實施代建。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及其涉及的管線遷改、建筑垃圾清運等工作由項目所在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開展項目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jiān)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活動前,由組織實施機構依法辦理政府采購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需經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確認。代建單位應當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投資控制限額,施工圖設計時,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決算總價超出初步設計概算10%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jiān)理單位審核、組織實施機構簽署意見,按照原工程設計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程序報批后,可以調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導致重大損失的;
    (二)國家政策出現(xiàn)重大調整引起項目投資較大變動的;
    (三)受技術、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需重大調整的;
    (四)由于市場原因,導致主要建筑材料漲跌幅度超過5%的;
    ( 五)使用單位確因實際需要,提出項目功能性調整而變更設計的;
    (六)市政府同意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簽訂《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履約保函。銀行履約保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代建項目總投資的10%,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項目行業(yè)特點,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 經審計后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批竣工財務決算,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由使用單位到市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登記手續(xù)。組織實施機構在資產移交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機制,并在辦理項目移交手續(xù)時,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組織實施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時,不得非法干預代建單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組織實施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項目投入使用后開展代建單位考核評價和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負責申請項目資金,報批項目年度支出預算。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的土地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直接支付給相關部門;代建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組織實施機構,經代建單位審核后,由組織實施機構直接撥付。
組織實施機構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結合招標時的優(yōu)惠費率進行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取費基數(shù)為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
     除組織實施機構前期工作發(fā)生的必要費用經批準可列支外,任何單位不得再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代建管理費應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撥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確。代建管理費可以預留10%,待組織實施機構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
     代建管理費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組織實施機構,由組織實施機構支付給代建單位。
     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負責代為編制項目年度支出預算,并交由使用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下達年度支出預算,及時撥付資金。
     代建單位使用資金,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使用計劃報組織實施機構審核,組織實施機構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
     第六章 獎懲與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獎優(yōu)罰劣。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yōu)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一般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代建管理費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應當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五條  審核批準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比《代建合同》約定相應投資有節(jié)余的,節(jié)余資金的50%分成給代建單位,其余部分繳回市財政或者按投資比例退回使用單位。
    第三十六條 在代建項目的稽察、審計、監(jiān)察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代建單位存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市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罰,組織實施機構依照《代建合同》約定追究代建單位的違約責任,市財政部門或者使用單位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七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約定,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數(shù)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支付。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5年內不得參與平頂山市代建活動: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約定代建任務的;
    (二)轉讓或分包代建業(yè)務的;
    (三)不按規(guī)定進行招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索取回扣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四)本單位或與其有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從事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業(yè)務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一)超出合同約定非法干預代建單位正常工作的;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參建單位、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單位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第四十條 組織實施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活動中,違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影響項目建設或者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平政〔2017〕3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和省對代建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